我在《欺骗定律:中国社会运行总定律》一文中,对欺骗和欺骗定律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详细的描写,但对欺骗定律与潜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却没有相关的论证,本文将就欺骗定律与潜规则方面的关系,做出详尽的论证。
既然中国传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的总纲就是为了“独占和垄断”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从而成为典型的第一种利益占有方式①。为了达到这种利益占有方式,统治集团必须进行“有效的”欺骗,这样才能让天下苍生在愚昧和不知觉的情况下达到利益的被剥夺和心甘情愿的被剥夺。于是欺骗定律大行其道,成为中国数千年来的政治运行总定律。
既然欺骗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那么欺骗必须有一套运行规则或者是游戏规则,否者欺骗的作用和效果大打折扣,很容易被人予以识破后产生跛脚效应,于是一整套显规则相应的建立起来,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从古至今的所谓王法。但是王法是显性的,表现在日常生活之中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准则和生活规则。而由于大规模的欺骗因显性的法规和道德的制约,无法发挥其欺骗性作用,同时也不利于统治集团有效而隐性的进行欺骗,于是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隐性欺骗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欺骗定律――为了谋取利益而客观存在的牟利机制――从而使得欺骗定律得以有效运行。于是上不了台面的,隐性的潜规则便在这种条件下建立起来。
欺骗定律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规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显性欺骗和隐性欺骗必须在规则的制约下才能有效的发挥最大作用。于是当“不明事理的”人试图改变显规则和潜规则时,必然遭到来自于统治集团的反对和报复,因为破坏规则意味着欺骗的失效,同时意味着利益或利益格局的改变和丧失,这是牟利集团所不能容忍的,一定会遭到体制内的反弹。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等都是因为要改变潜规则乃至于显规则造成的巨大反弹而夭折的。
潜规则就是一种最典型的隐性欺骗,为了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欺上瞒下的规则。最高统治者虽然知道潜规则对规则的腐蚀和毒化作用,有时最高统治者痛恨潜规则,但是又无能为力。因为潜规则被废后,后起的潜规则表现更坏,对最高统治者和社会的危害更大,于是潜规则可以大摇大摆的在社会各领域中留传和泛滥。
因此,欺骗定律和潜规则的关系便显得清晰起来:欺骗定律是规则中的规则,也即是元规则。欺骗定律由暴力最强者制定,由暴力最强者或最坏者说了算。欺骗定律的运行需要显规则和潜规则的配合与支撑,否者整个欺骗机制――极权统治的合法化马上就会出现问题,极权统治的根基就会动摇,这是极权统治者不愿看到的也是绝不能容许的。
所以,欺骗定律和显潜规则规则的关系就是:欺骗定律是纲,显潜规则是目。欺骗定律和显潜规则都是极权统治的根基和运行法则,离开了欺骗定律和显潜规则,极权统治一天都不能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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